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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某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置业)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九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基置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基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路永耀,林州九建的委托代理人潘宏建、索计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付大文

审判员胡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骆大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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