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某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置业)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九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基置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基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路永耀,林州九建的委托代理人潘宏建、索计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付大文
审判员胡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骆大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