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Ⅹ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高Ⅹ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ⅩⅩ,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ⅩⅩ,男。
上诉人辽宁Ⅹ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ⅩⅩ拖欠铲车作业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辽宁Ⅹ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Ⅹ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Ⅹ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上诉人辽宁Ⅹ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俐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訾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