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号。
被告朱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社区XX小区X区XX号楼XX室。
原告张X诉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忠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朱彦妮。婚后被告无正当职业,经常不干活,双方经常争吵,被告还在原告怀孕期间殴打原告。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将家里的钱输光。2010年1月19日被告又要向原告拿钱,双方又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朱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朱彦妮。婚后双方经常为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月19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建立家庭,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都理应珍惜。原告现起诉离婚,虽提出了一些理由,但目前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尚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朱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邵忠华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蔡某峰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蔡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