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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上海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范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虞德其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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