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范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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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虞德其
书记员季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