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与被执行人李某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己的户籍所在地及财产在隆回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