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
上诉人沈阳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王佐夫
审判员马晨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