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星光北方工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星光北方工业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春野(主审),代理审判员谢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需经仲裁前置程序,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杨x于2010年9月29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沈阳星光北方工业陶瓷有限公司支付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本案中,杨x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沈阳星光北方工业陶瓷有限公司的民事行为(情况说明)无效,其诉讼请求与仲裁申请事项不符。杨x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
宣判后,杨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要求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杨x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其与沈阳星光北方工业陶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需经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现杨x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杨x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