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4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

上诉人李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汤涛(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于2011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汤涛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