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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9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卢XX

上诉人施XX与被上诉人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曹岩(主审人)、审判员关兵、代理审判员张维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XX于2010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XX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施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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