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卢XX
上诉人施XX与被上诉人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曹岩(主审人)、审判员关兵、代理审判员张维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XX于2010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XX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施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