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相云,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X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X,男,汉族.
上诉人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丽、刘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为1529.5元,由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代理审判员韩鹏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