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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王YY,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X,男。

委托代理人:葛XX,女。

上诉人董X与被上诉人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X于2011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董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阃勑l

审判员周&x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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