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X与被上诉人沈阳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X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高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代理审判员白凤岐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