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又名候某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2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候开怀,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候文杰,X年X月X日出生。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吃懒做,赌博恶习不改,且双方分居已经三年。现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候开怀归张某某抚养,次子候文杰归其抚养,家中外债由张某某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写的两孩子出生日期不正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及(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且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该证据系有效证件和法律文书,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候凯怀(又名候某怀),X年X月X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次子徐俊宇(又名侯某杰),X年X月X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7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原告称婚后被告因赌博欠有外债,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称有外债12万,其中部分系赌债,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逐渐染上赌博恶习,因此对外负债,给原告感情造成很大打击,且原告曾经起诉要求离婚,但在原告撤诉后被告不能积极弥补双方感情隔阂,导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两个儿子,现长子候凯怀随被告生活,次子许某宇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保持现在的抚养状态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故长子候凯怀由被告抚养、次子许某宇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因双方对所负债务均未提供证据,且负债原因及负债数额无法确定,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某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候凯怀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许某宇由原告许某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担75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晶晶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