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白凤岐(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代理审判员白凤岐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