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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三终字第3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刘XX与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持上诉人刘XX出具的欠条主张出借款项给刘XX,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区别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践成性,即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查明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且欠条没有注明出具的年份,上诉人刘有世主张欠条系因双方之间以房抵债形成的,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XX预交500元,退还上诉人刘XX,上诉人刘XX预交7,000元,退还上诉人刘XX。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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