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刘XX与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持上诉人刘XX出具的欠条主张出借款项给刘XX,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区别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践成性,即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查明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且欠条没有注明出具的年份,上诉人刘有世主张欠条系因双方之间以房抵债形成的,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XX预交500元,退还上诉人刘XX,上诉人刘XX预交7,000元,退还上诉人刘XX。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