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守松,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由于刘某某没有收到相关仲裁文书,直接影响到其行使相应权利及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本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本案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