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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8月29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4日被收监,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尤某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8月29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4日被收监,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7日、8月29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李某、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张某乙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张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张某乙伙同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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