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被告人宋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