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XX,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宏斌主审、代理审判员郝梦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代理审判员郝梦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