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郑某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宏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颖、人民陪审员廖志峰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2005年元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婚后各自长期在外打工,所以常为一些家庭小事发生争吵。2009年初被告借口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朱××口头辩称,本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郑某与被告朱××自愿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贺宏斌
代理审判员周颖
人民陪审员廖志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