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村。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袁晓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王××同意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晓光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