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临武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公务员,住(略)。
第三人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唐某诉被告临武县公安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长曾凡君
人民陪审员袁德安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吴泽亮
注: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