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清算组。
原审第三人:陈某。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清算组、原审第三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