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XX。
上诉人娄某甲与被上诉人娄某乙、娄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娄某甲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在经营被上诉人渔塘期间投入损失的赔偿问题,上诉人应另案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娄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