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岑,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9)雁执字第262-X号、第262-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依约履行。申请复议人刘某某以其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