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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莫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28岁。

委托代理人李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莫X,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莫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钟发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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