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28岁。
委托代理人李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莫X,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莫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钟发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