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鹤,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鹤,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姚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肖某、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国、刘某鹤,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