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街交叉口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上诉人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