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子鲁某海的婚生子鲁某,在鲁某海因工伤事故死亡之后,经基层组织调解,由被告鲁某某直接抚养。由于被告年事已高,并单方面不履行已达成的关于鲁某的抚养费调解协议,不利于鲁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为了使鲁某今后有更为有利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原告曾与被告协商变更鲁某抚养关系,但遭到拒绝,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鲁某的抚养关系,由原告直接抚养鲁某直至成年;鲁某的抚养费x元,由原告管理存折,由被告管理存折密码,该款利息用于鲁某在高中毕业前的教育费、生活费开支,不足部分由该款本金支出,余款在鲁某成年之后由其本人自行支配。被告鲁某某辩称,案情基本属实。经审查,原告杨某某与前夫鲁某海的婚生子鲁某,在鲁某海因工伤事故死亡之后,经基层组织调解由被告直接抚养,属于鲁某的抚养费x元在诉讼期间因鲁某患病,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已支出医疗费x元,剩余抚养费为x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年事已高,曾与被告协商变更鲁某的抚养关系,但遭到被告拒绝。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鲁某由被告鲁某某直接抚养直至成年,原告杨某某享有对鲁某的探望权;
二、存款x元为鲁某购买人寿保险,保单在鲁某成年之前由被告鲁某某直接保管,在鲁某在年之后由鲁某本人直接保管。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浪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