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31岁。
被告坟某(方银刚),男,31岁。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方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方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1月16日结婚,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分割财产,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我们双方没有发生纠纷,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婚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10月生育长子方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外出打工,回家较少,尽家庭义务较少,双方偶有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生活在一块的时间较少,夫妻间沟通也相对较少,但双方尚有一定的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卫平
审判员谷卫学
人民陪审员陈峰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许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