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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与被告张xx、李xx、罗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雷x,嘉禾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陈述、反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X组。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东塔居委会xx路xx号xxx。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村X巷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xx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张xx、李xx、罗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xx于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xx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xx撤回对被告张xx、罗xx、李xx及嘉禾县xx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5元,由原告蒋xx承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刘凤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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