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雷x,嘉禾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陈述、反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X组。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东塔居委会xx路xx号xxx。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村X巷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xx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张xx、李xx、罗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xx于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xx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xx撤回对被告张xx、罗xx、李xx及嘉禾县xx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5元,由原告蒋xx承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刘凤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