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因××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局长。

原审第三人王×。

上诉人王××因××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1)×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本案诉争剪电线问题,是王×与××村委会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认为是盗窃。××市公安局作出的×公(杨)行终字[2010]第××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维持了被告××市公安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诉人王××上诉称:××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对王×应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月×日20时30分,上诉人王××报警称其所承包房屋电线被人剪断。王××所说的承包房屋是2010年×月×日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中所指的房屋,而原房屋所有人是第三人王×,王××在2009年×月×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将此房以x元卖给××村委会,当时规定王×于六个月内搬出。王×在2010年×月×日提前搬出,当时村委会和王×未就房屋附着物电线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后王×想要回其低改时自己安装的电线。经协商,该村村干部将王×先前低改时的电线剪断一部分交给王×,后王×认为没有按自己要求剪,在2010年×月×日自行将地埋线以上铝塑管包裹的电线剪走。2010年×月×日上诉人王××向公安机关报警称,电线系被人盗窃。××市公安局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于2010年×月×日作出×公(杨)行终字[2010]第××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诉人王××随后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2010年×月×日,××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复字[2010]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公安局×公(杨)行终字[2010]第××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第三人王×剪电线的行为,起因于其与村委会之间的房屋买卖,其行为不应认为是盗窃。××市公安局作出的×公(杨)行终字[2010]第××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章水

审判员李石

助理审判员金占永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