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于2010年9月6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常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X镇X路段时,与其同方向步行的陈刚良相撞,造成陈刚良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汤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刘××、郭××、刘××的证言;书证:诊断证明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事故检验报告;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汤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彦萍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