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苑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苑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谢某、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谢某、白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苑某某,被上诉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