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民政局,住所地桃江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桃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要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桃江县民政局因不服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双方某事人当庭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桃江县民政局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蔡某承担。上诉人桃江县民政局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桃江县民政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桃江县民政局撤回上诉。
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被上诉人蔡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徐学庆
审判员刘某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