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系周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国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甲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周某乙,被上诉人朱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国锋,被上诉人朱某丁的委托代理人代召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