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申请复议人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0)西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西峡县人民法院对其罚款3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应予以撤销。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又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审判员杨峨生
审判员姜付强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