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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里汽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石某、杨某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万里汽车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天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李某某,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河南万里汽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石某、杨某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万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万里汽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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