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娟,郑州市X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文献,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杨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某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