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男,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马某,女,教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与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西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温某与被告马某原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温某。2009年7月23日二人因夫妻关系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由原告温某抚养孩子温某,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之后温某随原告共同生活。2011年暑假期间双方因接送孩子问题发生纠纷,温某即到被告处居住至今。2011年7月28日原告温某以自己没有时间和能力抚养孩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男孩温某从2011年10月起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温某从该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600元,并每月负担被告马某和孩子的房租费300元。上述费用由原告温某于每月25日前给付。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其它已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靳西养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