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
法定代表人邢某甲,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乐东县农业银行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乐东黎族自治县X村人,住(略)。
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以下简称第二村X组)为与被上诉人邢某乙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二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邢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4年8月12日,第二村X组(即原乐东黎族自治县X乡第五生产队)与邢某乙签订《承包岭园地种植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村X组出地,邢某乙负责资金种树,合同期满后按树的成活率进行分成,百分之二十归第二村X组,百分之八十归邢某乙。种植期限为10至15年。1999年12月2日邢某乙与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道村委会)签订《树木移交协议书》,约定邢某乙将承包种植的树林某交给高道村委会。高道村委会没有征求第二村X村民意见,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只召开村干部会议和党支部会议,未将合同报黄流镇人民政府审批,即将原邢某乙承包种植的土地连同其他土地共计150亩发包给江西省萍乡市杂优种子公司。高道村民委员会第一、第二村X组知道后提出异议,请求政府确定土地的权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0年7月3日作出(200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争议的位于老黄岭的150亩土地归高道村民委员会第一、第二村X组所有。但是,该复议决定没有具体划分第一、第二村X组的土地面积和界限。2002年4月6日,第二村X组与黄四弟签订合同,将老黄岭的土地发包给黄四弟,但合同未写明土地面积。因第二村X组没有办理林某改种手续就毁林某发,邢某乙出面阻止引发纠纷。2002年6月18日,第二村X组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改种60林某,同年6月25日,县林某局作出《关于同意改造更新老黄岭残次桉林某批复》。至诉讼发生时,黄四弟已实际开发土地69亩。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察,确认争议的林某面积为15亩。2002年8月12日,第二村X组以邢某乙侵犯其土地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60亩土地属于(略)民小组所有,并判令邢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略)元。
一审法院认为,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所确认的150亩土地属于第一、第二两个村X组所有,并未确定第一、第二村X组的各自份额。土地权属的确认,依法只能由人民政府作出,林某局的批复不能作为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据。承包期限届满后,邢某乙已将承包的土地和树林某交给高道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与邢某乙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第二村X组发包该地时没有依法办理林某改种手续,致使承包者在开发时滥伐林某受到邢某乙阻止而引发的。在办理林某改种手续后,承包者已实际开发改种了69亩地,故第二村X组称邢某乙占据已到承包期的承包地长达二年零七个月没有根据,邢某乙既无侵权行为,第二村X组请求邢某乙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村X组精神赔偿的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第二村X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元,由第二村X组负担。
第二村X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第二村X组拥有争议的15亩土地是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也经县林某局认可。第二村X组林某改种手续是2000年6月开始申办,因邢某乙阻挠拖了二年时间,在此期间我们多次上访,花费了8000多元。邢某乙占用15亩土地自行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其占用的是第二村X组的土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把15亩地归第二村X组使用,并赔偿损失。邢某乙答辩称,第二村X组实际林某面积只有40亩,按县政府的复议决定第二村X组超面积开发29亩。第二村X组不能证明争议的15亩土地归其所有。其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15亩土地使用权属诬告,请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第二村X组诉请法院确认15亩土地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乐东县X镇老黄岭150亩土地经乐东县人民政府确认为第一、第二村X组所有,但是对第一、第二村X组之间的地界没有明确。本案所涉及的15亩土地权属不明,第二村X组以邢某乙占据其土地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根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第二村X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元,由第二村X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定辉
审判员蔡大武
代理审判员王经铭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于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