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银某,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XX。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X街。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XX银某与被执行人杨XX、XX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某处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5)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XX银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XX银某于2011年11月21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公某处(2005)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