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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银某与被执行人程XX、何XX、XX公某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银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负责人:曹XX。

被执行人程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闫XX

申请执行人XX银某与被执行人程XX、何XX、XX公某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公某处作出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x.26元。申请人XX银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3月17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公某处(2010)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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