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湖南某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赌博,2011年7月22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赌博罪,2011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某视居住在家。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恭慎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咏担任记录。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乙与廖X丽于2010年10月开始结伙在刘某乙家帮邓X秀卖地下六合彩,先后售出20多期,投注金额约30000元。2011年2月26日被江永县公安局查获。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某乙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廖X丽(另案处理)结伙在刘某乙家里帮邓X秀(另案处理)卖地下六合彩,邓X秀按7%提成给刘某乙与廖X丽两人。每周某奖三某,每期从1-X号中开出一中奖号码,按1比41的倍率进行兑奖。被告人刘某乙与廖X丽先后分别将地下六合彩卖给汤X国、魏X源、唐X江、蒋X金、邱X保、邱X、黄X旺等20余人次,共20多期,收受投注金额约30000元。2011年2月26日20时许,江永县公安局查获了非法接受投注的刘某乙家,共查获赌资1800元和接受投注的收款收据89本及大量的码报。在查获时被告人刘某乙从自家后窗逃逸。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追缴赃款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汤X国、魏X源、唐X红、蒋X金、邱X保、邱X、黄X旺等证人的证言;2、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收缴收据及户籍证明等书证;3、收款收据等物证;4、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含物证照片);5、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现某等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乙在案发逃逸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在庭审中能当庭认罪,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恭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唐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某零三某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