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仙桃市X路大桥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复州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负责人。
被执行人仙桃市交通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本院〔2008〕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定:仙桃市X路大桥建设开发总公司应给付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略)元及利息,仙桃市交通局对上述债务承担清算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因仙桃市X路大桥建设开发总公司及仙桃市交通局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仙桃市X路大桥建设开发总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筹建仙桃市X路大桥,负责其建成后的营运和管理,以大桥收费来偿还债务。仙桃市X路大桥建成并开始收费后,因国务院国办发〔2009〕X号《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出台,大桥收费于2009年5月1日被取消。查本案债务系因仙桃市X路大桥建设而欠的工程款,现已被湖北省审计厅锁定,但因国家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对于仙桃市X路大桥债务偿还尚未出台具体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