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密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