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姚渊,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德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大世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
委托代理人孙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相关上诉事宜,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孙某与上诉人益阳大世界拍卖有限公司(以某简称拍卖公司)、上诉人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以某简称粮油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八日作出(2008)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某、粮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9)益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某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某、拍卖公司、粮油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姚渊、蔡德华,上诉人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上诉人粮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罗广,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8日,拍卖公司根据粮油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所属的桥南商厦贵宾楼卡拉OK厅(3、X楼)进行公开拍卖,孙某以115万元竞买成功。根据《特别事项告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孙某应在拍卖成交后三日内付清65万元拍卖成交款,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并向拍卖公司支付成交价额的5%作为佣金;粮油公司负责在六个月内办好房地产过户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同日,孙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协议书》,就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范围、拍卖余款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粮油公司在孙某交清全部拍卖款之后三天内将房产、国土两证过户到孙某,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孙某在付清首款65万元及拍卖佣金某,以某卖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发函至粮油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并未付余款。粮油公司亦向孙某发函否认存在瑕疵,并催收余款。之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孙某以某油公司未按约履行为由拒付余款,并要求退赔损失;粮油公司亦向孙某发出催缴函,要求孙某按约支付余款。双方就处理此事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孙某支付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余欠桥南商厦贵宾楼X、X楼拍卖成交款50万元。
二、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名下益房权证赫山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所列房产及该房产在益国用(2004)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孙某所有。不论房产、土地过户情况如何,也不论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破产改制或其他债务纠纷,以某桥南商厦如遇拆迁补偿等,孙某所购房屋应得的所有收益、补偿均归孙某,与之相应的义务也归孙某承担。
三、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将益房权证赫山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交孙某;益国用(2004)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保存;由孙某负责办理上述两证的过户手续;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补偿孙某办证补偿费用25.1万元,并积极协助孙某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两证的过户手续,不得以某何理由拖延。
四、孙某所购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房屋,即益房权证赫山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所列房屋和另外一层两间小屋(无证),已由法院主持组织双方交付,均无争议。
五、六楼天顶管理权以某关法律规定为准。
六、以某、三项相抵,孙某共计支付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24.9万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三方互不追究。
八、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由孙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孙某负担2605元,益阳大世界拍卖有限公司负担5435元,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负担x元。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某认。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