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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X物业服务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西安市X区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X物业服务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699.8元,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22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周XX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存款不足,其余无信息。2011年8月30日,本院以(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周XX银行存款3591.28元,并冻结该账户。2011年10月12日,本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3541.28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X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XX于2011年9月29日支付剩余案款3158.52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周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于2011年10月12日确定被执行人周XX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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