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芝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日报社。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代理审判员高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