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8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信息。2011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201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扣划该款项。2011年8月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660元后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